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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4號原 告 黃德源被 告 黃○○之全體繼承人(姓名年籍均不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4定有明文。再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末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如附表一所示。經核,原告係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並塗銷宜蘭縣○○鄉○○○段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上設定如附表二所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係因地上權涉訟,揆諸前揭規定,除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外,其價額應以1年租金或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15倍為準。又系爭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為空白,故以系爭土地之面積1,14

6.09㎡估算,系爭地上權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15倍未逾其地價,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5,678元(計算詳如附表二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全部)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

四、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所有權部欄所列全體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已列為本件原告部分無庸提出)。

五、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他項權利部欄所列地上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六、如上開四、五、所示之所有權人或地上權人已死亡,則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倘繼承人有無不明,應陳報其遺產管理人。

七、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黃○○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按對造人數檢附書狀繕本。

八、末按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土地為原告與其他共有人所共有,而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未逾3分之2,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符,其當事人適格即有所欠缺。爰命原告依限補正經系爭土地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經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之共有人同意提起本訴之證明文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 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建琪附表一:原告訴之聲明

㈠、被告應將被繼承人黃○○坐落於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收件年期民國39年、字號第185號、權利範圍1分之1,存續期間不定期限之地上權登記辦理繼承登記。

㈡、被告就坐落於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收件年期民國39年、字號第185號、權利範圍1分之1,存續期間不定期限之地上權應予終止並辦理塗銷登記。

附表二:

地上權坐落地號:宜蘭縣○○鄉○○○段000地號(重測前:三泰段1104地號)土地 土地面積:1,146.09㎡ 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17,700元/㎡ 109年1月申報地價:1,760元/㎡ 登記次序 收件年期及字號(民國) 地上權權利人 權利範圍 設定權利範圍 地租 1年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 設定範圍 土地價額 1 39年第185號 黃○○ 全部 空白 空白 3,025,678元 20,285,793元 備註: 視同租金利益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申報地價×10% 設定範圍土地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