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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07號原 告 邱振來被 告 李林諭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5,35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