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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09號原 告 陳錫宗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之全體繼承人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及拆屋還地等事件,有下列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應補正全體適格被告之完整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資料: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均僅載姓氏或「陳○○之全體繼承人」,未依法記載被告之完整真實姓名及住址,應一併查明補正,並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所查得之適格被告已死亡,含其全體繼承人,並可遞予查詢其等之繼承人,可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查詢,均須含記事欄記載),製作繼承系統表,提出已完整更正後之起訴狀(應含依更正後以全體被告人數計之繕本)。

二、應補繳裁判費:原告起訴狀第8至10頁所載關於訴訟標的之計算方法及所引據之法條均無不合,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總計3,024,00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97元,原告應予補繳。

三、另原告應一併補正系爭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供核(須為全部無掩蔽資料)。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