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1號原 告 林宜璇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被 告 米拉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軍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4,3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