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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號原 告 春龍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慶鈞訴訟代理人 李聖鐸律師本件原告與被告蔡雅雯間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春龍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翁慶鈞、被告蔡雅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