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4號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亞鑫營造有限公司、李紹平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1日本院所為110年度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