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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2號原 告 林俊誠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吳立民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載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提出於法院為之。並應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訴訟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244條第1項第1、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為訴之聲明,須記載原告對於被告就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所求判決之內容及範圍,該項聲明,因係決定法院審判之範疇,如當事人獲得勝訴判決,將來即成為判決主文,且為未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故須簡明、確定,且不得附以條件,否則即為不合法定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亦有明定。又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提起拆除房屋返還土地之訴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筆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末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以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吳立民為被告提起本訴,惟原告未於起訴狀當事人欄載明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爰裁定命原告依限提出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並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三、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及吳立民應將宜蘭縣○○鎮○○段○○○○○號土地及139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門牌號碼為宜蘭縣○○鎮○○路○段○○○號及317號違章鐵皮屋(下合稱系爭房屋)面積以實測為準),將該兩筆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㈡、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及吳立民應給付被告民國109年1月29日起至訴訟判決日止,出租系爭土地上系爭房屋之不當得利。惟查,原告訴之聲明第㈠項就是否訴請被告拆除系爭房屋顯然語意未盡;訴之聲明第㈡項則未具體載明請求被告返還之不當得利金額若干,該聲明本身尚非具體特定。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依限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裁判之具體事項。

四、再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原告係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上之系爭房屋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全體共有人。然未表明排除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占有之實際面積尚待囑託地政機關測量確認,仍請原告陳報系爭土地遭占有之預估面積(如按建物登記謄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所示建物面積估算)。並按原告主張被告等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乘以系爭土地110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錄參考法條計算並繳納應繳納之裁判費。

五、原告並應提出宜蘭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權利人姓名勿遮蔽),上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提出門牌號碼宜蘭縣○○鎮○○路○段○○○○○○○號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權利人姓名勿遮蔽),若為未經保存登記之建物,則應提出最新房屋稅繳款書或房屋稅籍證明,並提出被告吳立民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琪附錄參考法條:

㈠、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㈡、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