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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5號原 告 廖元廣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8,01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