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6號原 告 陳智育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正成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0 年
8 月9 日以民事補正狀擴張訴之聲明至新臺幣(下同)2,799,00
0 元(見本案卷第275 、276 、280 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680元(見本案卷第7 頁),尚應補繳1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