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張慶龍
許濬洋許哲瑋許秉翰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淑君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2號確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23,9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