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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5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永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修竹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52號終止地上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58,6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881元,惟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裁判案由:終止地上權等
裁判日期:2022-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