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5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曹金和
李麗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麗蕙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