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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5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曹金和

李麗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麗蕙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22-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