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21號原 告 謝旻澄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複 代理人 楊家寧律師被 告 江朝棟(江有桐之繼承人)兼訴訟代理人 江朝煌(江有泰之繼承人)複 代理人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宗軒律師被 告 游江玉蘭(江有泰之繼承人)
楊江碧花(江有泰之繼承人)
江憶萍(江有桐之繼承人)兼 上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朝成(江有泰之繼承人)被 告 江三能(江天海之繼承人)
江和純(江天海之繼承人)
江和堂(江天海之繼承人)
江和燦(江天海之繼承人)
江文華(江天海之繼承人)
江瑞娥(江天海之繼承人)
江瑞敏(江天海之繼承人)
江定宇(江天海之繼承人)
江柏彥(江天海之繼承人)
江怡青(江天海之繼承人)
陳志豪(江天海之繼承人)
陳志舜(江天海之繼承人)
陳雅文(江天海之繼承人)
江錦祥(江四安之繼承人)
江錦源(江四安之繼承人)
江錦煙(江四安之繼承人)
江錦崑(江四安之繼承人)
江錦仁(江四安之繼承人)
江品緯(江四安之繼承人)
江鳳蘭(江四安之繼承人)
林美惠(江四安之繼承人)
李進民(江四安之繼承人)
李進國(江四安之繼承人)
李榮傑(江四安之繼承人)
高江阿緞(江四安之繼承人)
江進財(江明國之繼承人)
江憲睿(江明國之繼承人)
江淑美(江明國之繼承人)
江明章江明決江明照上列三十五人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伍仟柒佰肆拾肆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821條規定請求被告等人就坐落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表一至九之地上權(下合稱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並塗銷之;並將系爭土地上如附圖編號甲至己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拆除,並將所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塗銷地上權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日以裁定認定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14,125元,且未經抗告確定在案;另就拆屋還地部分,經原告訴之變更追加,現以系爭建物所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計算,經核定為15,207,361元【計算式:(366.18+104.16+142.32+140.92+173.19+80.3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5,100元=15,207,361元】。復查本件原告係請求塗銷系爭地上權,合併請求地上權人拆屋還地,二者訴訟標的雖非同一,但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一致,均在使系爭土地回復能圓滿行使之狀態,應認為有競合關係,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15,207,361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84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104元外,尚應補繳95,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法 官 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仁修附表一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46年 字號 礁溪字第00465號 登記日期 民國46年10月26日 登記原因 繼承 權利人 江有桐 權利範圍 1分之1 存續期限 自民國38年11月1日至民國58年12月31日 地租 (空白) 設定權利範圍 陸厘柒毛伍系 其他登記事項 (空白)附表二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51年 字號 字第002127號 登記日期 民國51年6月12日 登記原因 繼承 權利人 江天海 權利範圍 3分之1 存續期限 自民國38年11月1日至民國58年12月31日 地租 依照契約約定 設定權利範圍 陸厘柒毛伍系 其他登記事項 (空白)附表三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51年 字號 字第002127號 登記日期 民國51年6月12日 登記原因 繼承 權利人 江四安 權利範圍 3分之1 存續期限 自民國38年11月1日至民國58年12月31日 地租 依照契約約定 設定權利範圍 陸厘柒毛伍系 其他登記事項 (空白)附表四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51年 字號 字第002127號 登記日期 民國51年6月12日 登記原因 繼承 權利人 江明國 權利範圍 12分之1 存續期限 自民國38年11月1日至民國58年12月31日 地租 依照契約約定 設定權利範圍 陸厘柒毛伍系 其他登記事項 (空白)附表五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51年 字號 字第002127號 登記日期 民國51年6月12日 登記原因 繼承 權利人 江明章 權利範圍 12分之1 存續期限 自民國38年11月1日至民國58年12月31日 地租 依照契約約定 設定權利範圍 陸厘柒毛伍系 其他登記事項 (空白)附表六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51年 字號 字第002127號 登記日期 民國51年6月12日 登記原因 繼承 權利人 江明決 權利範圍 12分之1 存續期限 自民國38年11月1日至民國58年12月31日 地租 依照契約約定 設定權利範圍 陸厘柒毛伍系 其他登記事項 (空白)附表七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51年 字號 字第002127號 登記日期 民國51年6月12日 登記原因 繼承 權利人 江明照 權利範圍 12分之1 存續期限 自民國38年11月1日至民國58年12月31日 地租 依照契約約定 設定權利範圍 陸厘柒毛伍系 其他登記事項 (空白)附表八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111年 字號 宜登字第033683號 登記日期 民國111年3月16日 登記原因 分割繼承 權利人 江朝煌 權利範圍 3分之1 存續期限 自民國38年11月1日至民國58年12月31日 地租 (空白) 設定權利範圍 陸厘柒毛伍系 其他登記事項 (空白)附表九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111年 字號 宜登字第033683號 登記日期 民國111年3月16日 登記原因 分割繼承 權利人 江朝成 權利範圍 3分之2 存續期限 自民國38年11月1日至民國58年12月31日 地租 (空白) 設定權利範圍 陸厘柒毛伍系 其他登記事項 (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