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2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游江玉蘭
楊江碧花江憶萍江朝成江三能江和純江和堂江和燦江文華江瑞娥江瑞敏江定宇江柏彥江怡青陳志豪陳志舜陳雅文江錦祥江錦源江錦煙江錦崑江錦仁江品緯江鳳蘭林美惠李進民李進國李榮傑高江阿緞江進財江憲睿江淑美江明章江明決江明照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謝旻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即上訴人就坐落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表一至八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應將該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並將系爭土地上如附圖編號丙至己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拆除,並將所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被上訴人及全體共有人。塗銷地上權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日以裁定認定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14,125元,且未經抗告確定在案;另就拆屋還地部分,以系爭建物所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計算,經核定為8,105,227元【計算式:(142.32+140.92+173.19+80.3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5,100元=8,105,227元】。復查塗銷系爭地上權,合併請求地上權人拆屋還地,二者訴訟標的雖非同一,但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一致,均在使系爭土地回復能圓滿行使之狀態,應認為有競合關係,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8,105,227元定之,故本件上訴利益即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之價額,為8,105,2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法 官 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仁修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附表一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46年 字號 礁溪字第00465號 登記日期 民國46年10月26日 登記原因 繼承 權利人 江有桐 權利範圍 1分之1 存續期限 自民國38年11月1日至民國58年12月31日 地租 空白 設定權利範圍 陸厘柒毛伍系 其他登記事項 (空白)附表二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51年 字號 字第002127號 登記日期 民國51年6月12日 登記原因 繼承 權利人 江天海 權利範圍 3分之1 存續期限 自民國38年11月1日至民國58年12月31日 地租 依照契約約定 設定權利範圍 陸厘柒毛伍系 其他登記事項 (空白)附表三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51年 字號 字第002127號 登記日期 民國51年6月12日 登記原因 繼承 權利人 江四安 權利範圍 3分之1 存續期限 自民國38年11月1日至民國58年12月31日 地租 依照契約約定 設定權利範圍 陸厘柒毛伍系 其他登記事項 (空白)附表四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51年 字號 字第002127號 登記日期 民國51年6月12日 登記原因 繼承 權利人 江明國 權利範圍 12分之1 存續期限 自民國38年11月1日至民國58年12月31日 地租 依照契約約定 設定權利範圍 陸厘柒毛伍系 其他登記事項 (空白)附表五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51年 字號 字第002127號 登記日期 民國51年6月12日 登記原因 繼承 權利人 江明章 權利範圍 12分之1 存續期限 自民國38年11月1日至民國58年12月31日 地租 依照契約約定 設定權利範圍 陸厘柒毛伍系 其他登記事項 (空白)附表六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51年 字號 字第002127號 登記日期 民國51年6月12日 登記原因 繼承 權利人 江明決 權利範圍 12分之1 存續期限 自民國38年11月1日至民國58年12月31日 地租 依照契約約定 設定權利範圍 陸厘柒毛伍系 其他登記事項 (空白)附表七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51年 字號 字第002127號 登記日期 民國51年6月12日 登記原因 繼承 權利人 江明照 權利範圍 12分之1 存續期限 自民國38年11月1日至民國58年12月31日 地租 依照契約約定 設定權利範圍 陸厘柒毛伍系 其他登記事項 (空白)附表八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111年 字號 宜登字第033683號 登記日期 民國111年3月16日 登記原因 分割繼承 權利人 江朝成 權利範圍 3分之2 存續期限 自民國38年11月1日至民國58年12月31日 地租 空白 設定權利範圍 陸厘柒毛伍系 其他登記事項 (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