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6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陳英哲法定代理人 林寶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益俊等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305,051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0,6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宜玲附表:
編 號 地 號 面積(平方公尺) 土地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元以下4 捨5 入) 1 宜蘭縣○○市○○○段00地號 608.31 33,300 75分之9 2,430,807 2 宜蘭縣○○市○○○段000地號 144.38 33,300 75分之9 576,942 3 宜蘭縣○○市○○○段000地號 74.40 33,300 75分之9 297,302 合計:2,430,807+576,942 +297,302 =3,305,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