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87號原 告 太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科明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泰營造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以民事準備狀擴張訴之聲明至新臺幣(下同)2,086,574元(見本案卷三第5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00元及18,122元(見本院110年司促字第4486號卷第2頁,本案卷一第5頁),尚應補繳3,0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