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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水源大院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谷增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富麗金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文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麗金建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號給付管理基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79,1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298元,惟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基金等
裁判日期:202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