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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5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25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游佳子訴訟代理人 陳玉庭律師

游玉里被 告即反訴原告 游玉緒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即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7號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之法律關係,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4月1日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12月3日判決終結,經被告即反訴原告游玉緒上訴後,亦經最高法院於113年2月19日裁定駁回其上訴,有臺灣高等法院114年1月8日院高民順112重上更一77字第1149100134號函、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72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㈢第85頁、第127至129頁),是認本件訴訟應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原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張文愷法 官 黃千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裁判日期:202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