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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5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2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游玉緒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游佳子訴訟代理人 陳玉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25號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應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張文愷法 官 黃千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裁判日期:202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