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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5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26號原 告 陳君煜

盧丁旺盧金榮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被 告 李石賢

游志雄游淨雯陳慧琪

陳珏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地上權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如何核定,端視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為何而定。如原告基於民法第767第1項中段關於所有物排除妨害之規定,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須原告係基於地上權之約定內容為請求,始屬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之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6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如附表一所示。經核,原告分別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前段規定,請求被告李石賢、游志雄、游淨雯就如附表二所示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並請求被告陳慧琪、陳珏琪應將坐落於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之建物(面積約33㎡)拆除後,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訴請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2,426元(計算式:16,800元/㎡×110.51㎡×3/4=1,392,426元);原告訴請拆屋還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54,400元(計算式:16,800元/㎡×33㎡=554,400元)。又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6,826元(計算式:1,392,426元+554,400元=1,946,8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6,610元後,尚應補繳13,6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提出宜蘭縣○○鄉○○○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全部)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

四、陳報原告起訴狀附圖所示建物之門牌號碼,並應提出該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權利人姓名勿遮蔽),若為未經保存登記之建物,則應提出最新房屋稅繳款書或房屋稅籍證明。

五、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陳報被繼承人李清池、李阿根、李金燕、游文池之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倘繼承人有無不明,應陳報其遺產管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建琪附表一:原告訴之聲明

㈠、被告李石賢、游志雄、游淨雯應將坐落原告陳君煜所有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原告盧丁旺、盧金榮所有同段672-2地號土地上如附表二所示地上權設定登記,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將該地上權登記塗銷。

㈡、被告陳慧琪、陳珏琪應將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面積約33平方公尺(確實位置及面積以實測結果為準)之建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

附表二:系爭地上權編號 地上權坐落土地 1 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所有權人:陳君煜 土地面積:93.39㎡ 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16,800元/㎡ 2 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所有權人:盧丁旺、盧金榮 土地面積:439.5㎡ 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6,800元/㎡ 登記次序:0005 權利種類:地上權 收件年期:民國43年 字號:冬山字第000076號 登記日期:民國43年3月13日 登記原因:讓與 權利人:李清池 權利範圍:4分之3 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地租:空白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土地一部33.43坪(即110.51㎡) 證明書字號:冬山字第000140號 設定義務人:陳章弘 其他登記事項: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0

裁判日期:2021-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