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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號原 告 朱榮坤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戇根或其繼承人、蕭新發或其繼承人、黃接枝或其繼承人、朱阿傳或其繼承人、陳山林或其繼承人、呂阿屘或其繼承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前,具狀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對被告劉戇根或其繼承人、蕭新發或其繼承人、黃接枝或其繼承人、朱阿傳或其繼承人、陳山林或其繼承人、呂阿屘或其繼承人之起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雖以劉戇根或其繼承人、蕭新發或其繼承人、黃接枝或其繼承人、朱阿傳或其繼承人、陳山林或其繼承人、呂阿屘或其繼承人為被告,然未具體載明被告之真實年籍、全體繼承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依上開法條規定,爰裁定限原告於民國110年2月26日前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對上開被告之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附表:

(一)提出被告劉戇根、蕭新發、黃接枝、朱阿傳、陳山林、呂阿屘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若已死亡者,則併提出其等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陳報其等之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二)補正起訴狀上劉戇根或其繼承人、蕭新發或其繼承人、黃接枝或其繼承人、朱阿傳或其繼承人、陳山林或其繼承人、呂阿屘或其繼承人呂桄榔、陳春妤之本人及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並按補正後之被告人數附起訴狀繕本及其證物繕本。

裁判日期: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