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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田源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田源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成業、陳大華、黃子穎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其他勝訴部分(即其他被告敗訴部分)不具上訴利益,其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應有誤載。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522元(計算式:1,243.48平方公尺×1,600元×10%×15×公同共有1/16=186,5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