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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調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調訴字第2號原 告 陳世恩被 告 鄭哲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補字第327號裁定命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2月2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是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裁判日期:2021-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