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75號原 告 林寶村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律師被 告 張正雄兼上列1 人訴訟代理人 張國偉被 告 張坤連
張素卿
張麗玲
張連金張坤榮張坤枝張正錫張銀麟上 列 1 人訴訟代理人 莊素規被 告 張阿合
張國禎
張展鳴林含少張錦鐘張正容張坤海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8日下午15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