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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75號原 告 林寶村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律師被 告 張正雄兼上列1 人訴訟代理人 張國偉被 告 張坤連

張素卿

張麗玲

張連金張坤榮張坤枝張正錫張銀麟上 列 1 人訴訟代理人 莊素規被 告 張阿合

張國禎

張展鳴林含少張錦鐘張正容張坤海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8日下午15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