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75號原 告 林寶村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律師被 告 張正雄訴訟代理人 張國偉被 告 張素卿
張麗玲
張連金張坤榮張坤枝張錦鐘張坤海張銀麟上 列 1 人訴訟代理人 莊素規被 告 張坤連
張阿合張國禎
張國偉張正容張展鳴林含少張正陽(張正錫之承受訴訟人)
張鳳嬌(張正錫之承受訴訟人)上 列 9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當事人於最後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有當事人已經死亡,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3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