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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76號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被 告 亞鑫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紹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1日核定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8萬6,416元,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但原告並未依上述裁定遵期補繳。雖原告不服上述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而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922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而原告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附卷可以查證,是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裁判日期:2021-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