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號原 告 林怡伶

林國瑋被 告 陳昱炫上列當事人間因毀棄損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法官之判決製作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就關於法官之判決製作日期(即本件宣判日期)應為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此有最後言詞辯論筆錄及本院民事裁判主文公告證書在卷可按,誤繕為同年月「18」日,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蕭淳元法 官 黃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