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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5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521號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同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1年9月27日具狀向本院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然並無繳納費用。本院於同年10月11日即發函命聲請人於本函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在案,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裁判日期:202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