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650號債 權 人 陳纘智債 務 人 陳纘宗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租金新臺幣120萬元及其法定利息,惟並未提出租金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諸如租賃契約、租金協議、租金分配約定或其他相類資料等),經本院分別於111年4月21日、5月6日通知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租金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債權人分別於111年4月27日、5月12日合法收受,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通知函及其回證在卷可稽,債權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