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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35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548號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債 務 人 趙基欣(即趙儀軒之繼承人)

藍小真(即趙儀軒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趙儀軒之繼承人為趙○菲,債務人趙基欣、藍小真均非其繼承人,債權人請求非繼承人負擔繼承債務,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