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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司偵移調字第 68 號民事調解筆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偵移調字第68號聲 請 人 林進東相 對 人 吳文信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毀損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金額,得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詎相對人如附表所示金額未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子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裁判案由:毀損債權
裁判日期:202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