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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債 務 人 蘇思潔代 理 人 陳馨強律師(法扶律師)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鵬代 理 人 藍獲鉅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代 理 人 鍾宇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之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8日所製作之債權表,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債權表中關於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次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40條之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債權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裁判日期:2023-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