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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司消債調字第 80 號民事調解筆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0號聲 請 人 游本源代 理 人 王友正律師相 對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代 理 人 湯宗翰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撤回)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金額,得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詎相對人如附表所示金額未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子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裁判日期:202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