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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司聲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210號聲 請 人 闕玉婷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上列聲請人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所示相對人設「臺北市○○區○○街00巷000弄00號6樓」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聲請狀誤載相對人公司址,致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