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江百易律師(東喜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東喜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准展期至民國112年3月6日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由法院選派時,應公告之。且清算人應於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觀公司法第83條第3項、第87條第3項規定即明。而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113條第2項規定亦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10年度司字第11號民事裁定選派為東喜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自民國111年6月15日裁定送達聲請人,茲因清算事務繁瑣,雖東喜營造有限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已領回,惟尚未進行行政執行署分配,故未能於6月期限內清算完結,為此具狀聲請准展延清算期間至112年3月6日等語。
三、查聲請人經本院於111年4月22日以110年度司字第11號民事裁定選派為東喜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本院於111年4月22日公告在案,前揭裁定並於111年6月15日送達聲請人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閱無誤,且清算人已具體說明展延清算期間之事由,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准許本件清算期間展延至112年3月6日止。
四、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