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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勞簡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字第10號原 告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訴訟代理人 劉姿伶被 告 泉鄉雅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聰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7日16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薪資
裁判日期:2023-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