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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勞小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1年度勞小字第10號原 告 中勤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弘交訴訟代理人 許家霖被 告 吳浩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家麟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原告預納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勞動事件法第15條: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四、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薪資
裁判日期:202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