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小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佳雯訴訟代理人 陳明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湘珺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元(計算式:46,000-14,000=32,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提起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故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00元(計算式:1,500×1/3=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