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0號原 告 謝青峰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4,48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