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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法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3號聲 請 人 呂若瑟即財團法人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捐助章程第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尚無聲請法院裁定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之董事長,因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爰檢具法人登記證書、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新、舊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及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公函等,聲請裁定准為變更章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修正前、後捐助章程、章程條文修訂對照表、110年6月18日第14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等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將財團法人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徵詢主管機關教育部之意見,經該部前以110年10月19日臺教技㈡字第1100137286號函許可在案。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增列財團法人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捐助章程第16條部分,係限制董事出席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並增設董事會議得採視訊會議,此部分條文之變更,核屬完備財團之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與該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及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准予變更修正後章程第17條至第34條部分,僅係為配合增定第16條而為條文項次變更,核均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文瑜附表:

現行條文 修正(後)條文 無 第16條: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但因天災、防制控制傳染病疫情或其他事由需要時,得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並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並載明於會議紀錄,妥善永久保存。

裁判案由:法人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2-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