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法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4號聲 請 人 林愛珠即財團法人宜蘭縣中華國中教育基金會之董

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宜蘭縣中華國中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至7條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320號民事裁定、司法院祕臺廳(一)字第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宜蘭縣中華國中教育基金會(下稱:「中華國中教育基金會」),該會於民國(下同)111年3月24日經第8屆第4次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條文,變更內容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見本案卷第31、33頁),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宜蘭縣政府111年2月21日、111年4月8日函、第8屆第3次董事會簽到簿、第8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8屆第4次董事會簽到簿、委託書、第8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之捐助章程為證(見本案卷第11至39頁)。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中華國中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5至7條所示內容,分別為:「監察人職權」、「董事任期、任期內出缺時之選聘方式及召開會議相關事宜」、「監察人組織、選任、任期、任期內出缺時之選聘方式及召開會議相關事宜」,均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相關,故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與精神無悖,復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準此,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至中華國中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未規定事項,仍依財團法人法(例如該法第40、49條關於連任之規定)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併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裁判案由:法人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