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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消債職聲免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債 務 人 林永惠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代 理 人 林勵之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代 理 人 黃勝豐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代 理 人 呂亮毅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法院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中關於「嗣經司法事務官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進行清算程序,並於111年5月11日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之記載,應更正為「嗣經司法事務官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進行清算程序,並於111年5月11日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裁判日期:2023-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