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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0號聲 請 人 陳游玉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4日所為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9號起訴證明書撤銷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9號起訴證明書持向地政機關就坐落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同段146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茲本件訴訟業經相對人撤回起訴而訴訟終結,系爭房地已無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必要,爰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證明等語。

二、按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之規定,依本施行法第12條第7項施行前,法院業發給已起訴之證明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之5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塗銷該項登記,則為民國89年2月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後段所明定。

三、經查,相對人對聲請人起訴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之系爭房地,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9號審理,相對人同時就相對人名下之系爭房地聲請起訴證明,經本院核發100年度訴字第19號起訴證明書,相對人依該起訴證明書,據以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嗣該訴訟經相對人於100年4月25日撤回起訴,該訴訟繫屬登記之原因已消滅等情,此有上開民事事件案件基本資料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調取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100年宜登字第30240號土地登記申請資料核閱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撤銷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要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裁判日期:2022-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