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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1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 陳封明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聲請人閱覽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2號撤銷遺產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而相對人與第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2號判決在案,聲請人就上開事件有閱覽該事件卷宗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懇請鈞院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申請書、授信明細、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2號判決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以認定。足認聲請人於本案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從而,聲請人請求閱覽本院上開事件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2-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