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0號原 告 李麗玉
李水成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長興間請求返還股權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0號原 告 李麗玉
李水成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長興間請求返還股權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