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5號原 告 康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明耀上列原告與被告創健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騰空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原告訴之聲明:㈠、請求被告應將門牌宜蘭縣○○鄉○○○○○○鎮○○○○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並返還原告;㈡、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8,338元之無權占有期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法定遲延利息。核之上開㈠之請求依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628,500元;㈡之請求則係附帶於㈠請求之損害賠償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為628,50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俾供本院查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