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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7號原 告 楊阿地

楊簡秀卿楊廖彩雲楊緯宸楊銘義楊永興楊景丞

林春華楊雅玲

楊嘉麗楊溪潭楊嘉欽楊銘祥楊嘉偉楊金魚楊錫航被 告 楊正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587,252元(計算式:總價52,302,600元-被告未出賣之應有部分5,811,400元+仲介服務費1,046,052元+拆遷補償金1,050,000元=48,587,2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9,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