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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5號原 告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法定代理人 陳悅宜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陳高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7,4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2-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