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6號原 告 新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麟文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上列原告新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德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合作案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28,5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3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