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9號原 告 鍾維賜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敬煌間返還訂金暨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7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